遭遇诈骗后,我可以在自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一个管辖。这里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具体来讲,犯罪行为发生地,它是指你实施犯罪前这些,预备行为以及开始行为,还有结束行为等一系列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它是指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以及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还有,就是说你的这个犯罪所得隐匿、销售等,一系列的地方。
后台有朋友问我,他说赵律师,我之前遇到了一个诈骗案件。我去,自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给我的回复说是这儿不能立案,因为内部有规定,说是被害人居住地不可以管辖。其实,是可以管辖的。公安机关给出的这个内部规定,它并不适用。这个规定是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请示公安部的一个文件。
公安部给出的回复,就是说诈骗的的这个犯罪,它通常是由这个嫌疑人的居住地以及诈骗行为地。还有就是说诈骗财产的诈骗财产取得的结果的这个三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居住地,显然不在这三个地方当中。但是这只是公安机关,就是说给公安厅的一个回复,它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而我们说的这个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这里边,明确要求的就是说这个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他已经涵盖了被害人的居住地。所以说被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其实对诈骗案件是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