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孕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而言,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确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除非孕期女职工同意,公司也不能强行调岗。即使是孕妇同意调岗,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否则,女职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女职工在孕期被解聘后,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至于最终选择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以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地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地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