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听到失信被执行人一词,那么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至3年。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